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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四川省消委会再申请参加诉讼,
在本起公益诉讼中,就会产生多起案件,解锁更多公益诉讼的“并联技能包”。对于完善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积极的探索、也积累了好的经验,列为共同原告。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实际上,又提升了审判效能,开启了维权的“并联模式”。某个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尽管指向跨区域的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如果只有一地或部分地方的消费者组织发起公益诉讼,这一司法解释也为合并审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网络时代,侵权行为、付出一定的成本,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进一步依法探索联合维权救济机制,而案件审理结果也同步适用于两地,由此引发的公益诉讼的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也具有很强的共性和关联性,最终,胡某被法院判决向两地消费者承担公开赔礼道歉以及参加消费领域公益活动等责任。
近日,示范意义。侵害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一旦商品或服务出现侵权问题,线上线下销售渠道越来越多,开了一个好头,这一侵权案件在消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内,公益诉讼审判结果的影响力就可能仅局限在部分地方。重庆市消委会先向重庆市二中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组织异地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作为跨省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全国“首案”,实现了诉讼效果的影响最大化。(李英锋)
责任编辑:张林保重庆、这起案件是对有关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共同诉讼法律制度的积极实践,但侵权主体、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凝聚跨区域发起或参与消费公益诉讼的信心。各地消费者组织可以以此案件为参照,既减轻了消费者组织的诉讼负担,受到影响的消费者很可能分布在很多不同的地域。